2011年8月22日

100年全國總統盃分齡游泳錦標賽

100年全國總統盃分齡游泳錦標賽
競 賽 規 程
一、宗    旨:倡導全民體育及加強全民游泳運動之推展,提昇游泳技
能與水準。
二、指 導 單 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
三、主 辦 單 位:高雄市政府
高雄市體育處
中華民國游泳協會
四、承 辦 單 位:中華民國游泳協會
五、執 行 單 位:中華民國游泳協會
六、協 辦 單 位:高雄市立國際游泳池
七、贊 助 單 位:奧林匹克股份有限公司
八、比 賽 日 期:92223242526(星期四、五、六、日、一) 共五

天,每天上午800檢錄、815開始比賽(22日除外,
請參閱附件比賽程序表)
、比 賽 地 點:高雄市立國際游泳池(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41)
十、選 手 資 格:凡已在本會網站線上註冊登記為中華民國游泳協會選手,
成績合於參賽標準者(如附表)均可以學校、社會團體、俱
樂部或個人名義報名參加。
十一、報 名 辦 法:
(一) 本比賽採網路線上報名,競賽規程及相關資料公布於『中華民國游泳協會』網站,網址如下:http://www.swimming.org.tw
(二) 報名日期自91日起至99日截止,逾期恕不予受理。
()報名方式:
1.請至本會網站 - 網址:
http://www.swimming.org.tw 點選【比賽報名系統】或直接進入
http://61.221.153.140:8080/swim/進行報名,報名查詢或賽程、成績
查詢亦同。
2.線上報名時,請詳閱線上報名須知、按步驟操作;並務必詳細填寫
賽單位、隊職員(領隊、教練、管理等)資料,以利比賽前置作業順利
進行。教練人數請按報名選手人數配置。
3.上網報名自行核對資料無誤後,請於99日前列印報名項目表及隊
職員名單,連同應繳報名費一併送(寄)交本會(郵寄以郵戳為憑),
完成報名手續;如未在規定期間繳納者,經電話通知後,仍未繳納,則
逕行取消參賽資格。
4.報名費個人項目每項新台幣100元,團體接力項目每項新台幣400元,
清潔費80元。報名費請逕繳本會或以郵政匯票、報值掛號或支票繳交,
受款人指名"中華民國游泳協會"
5.報名注意事項:
(1) 本比賽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,其他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;
線上報名於99日截止後,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目或成績之修正、
更改。
(2) 凡本(100)年度未辦理選手註冊登記者,須於報名前在本會網站
辦理線上註冊登記、列印後,連同相片、註冊費用500元逕交中華
民國游泳協會,完成註冊認證,方能於本會網站作線上報名。
6.線上報名查詢請逕洽本會競賽資訊組 07-7162387
十二、 單 位 報 到:922日上午09:0017:00於本會辦公室,泳池開放
練習時間為922日上午09:00~17:00(室外泳池)9
23~926日練習時間為早上06:0007:30,請各單
位於開放時間內練習。(0水道及第9水道為衝刺用水道,
請各單位遵守並注意安全)
十三、比 賽 分 組:
()10及以下歲級:民國9011()以後出生者。
()1112歲級:民國8811日至891231日出生者。
()1314歲級:民國8611日至871231日出生者。
()15~17歲級:民國8311日至851231日出生者。
()18及以上歲級:民國821231日之前出生者。
(15~17歲組與18歲以上組,合併比賽,成績則分開計算)
十四、比 賽 項 目: (男、女相同)
()10及以下歲級:
自由式:50公尺. 100公尺. 200公尺
仰 式:50公尺. 100公尺
蛙 式:50公尺. 100公尺
蝶 式:50公尺. 100公尺
混合式:200公尺
力:200公尺自由式接力
200公尺混合式接力
()1112歲級:
自由式:50公尺. 100公尺. 200公尺. 400公尺
式:50公尺. 100公尺.
式:50公尺. 100公尺
式:50公尺. 100公尺
混合式:200公尺
力:200公尺自由式接力
200公尺混合式接力
()1314歲級:
自由式:50公尺. 100公尺. 200公尺
400公尺. 800公尺.1500公尺
式:50公尺.100公尺.200公尺
式:50公尺.100公尺.200公尺
式:50公尺.100公尺.200公尺
混合式:200公尺.400公尺
力:400公尺自由式接力
800公尺自由式接力
400
公尺混合式接力
()15~17歲級:(項目同1314歲級)
()18及以上歲級:(項目同1314歲級)
十五、競 賽 辦 法:
()每單位每項報名人數及項目不限,團體接力項目每單位限報一隊參賽(
限同單位、同組之選手)
()本比賽採計時決賽,不另舉行預賽。800公尺、1500公尺自由式選手
如超過比賽標準成績,為不影響賽程進行,裁判有權終止其繼續比賽;
另為利於比賽進行,大會有權視情況逕行併組比賽,參賽單位不得提出
異議。
()凡經報名後,不得棄權,每棄權一項罰款600元,且該項後之
所有項目均不得參加。如因賽前或參賽期間生病取得醫師證
明,或直系血親發生重大事故,具有實證者,准予於比賽期間
檢送(請假當日之所有項目需一併請假,不得選擇性請假),或
賽程結束次日ㄧ星期內附相關證明掛號寄至本會(郵戳為憑)
未能於比賽期間檢送者,須於賽前由領隊或教練提出書面報,經大會裁判長簽名後,分送大會競賽組及檢錄組登記,以備紀錄組存查,未能於期限內補送相關證明者,俱予罰款1000元,若未繳納者予以停止日後參賽權。
()參賽選手不得越級()報名,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,經查證屬實
則取消該選手所有項目之參賽資格,並處罰停賽全國性比賽之資格一年。
()在比賽期間請攜帶中華泳協選手證,未檢證者,不得參賽(可檢具相關證
明文件,申請臨時選手證,需付工本費100)
()附各組選手參賽標準 (如附件),未達到標準者請勿報名,否則每項罰款
新台幣600元,犯規者亦與上述同;罰款所得皆作為全國競賽活動之用;
如不繳交罰款者,則處罰停賽參加全國性比賽之資格至繳清為止。
()申請中途計時規定:
1.依據中華民國游泳規則SW12.11選手於個人比賽項目中,若欲申請中途
分段成績採認,須於比賽前30分鐘向裁判長提出申請。
2.選手若於該項比賽之最終成績超過參賽標準,得依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6
項規定辦理。惟中途分段成績仍予以承認;但選手未能游畢全程或比賽
過程發生犯規,則所申請之中途分段成績不予以列入正式紀錄。
()請各選手於比賽點名前15分鐘至檢錄處等候,唱名超過3()以上
未到者,視同該項目棄權。
十六、 獎勵與罰則:
()每項錄取八名,每項一至八名頒發獎狀,以資獎勵。
()各組設男、女團體錦標,前三名頒給優勝獎盃。
()各項名次及各組團體錦標計算方式:
各項報名9人以上錄取前八名。如個人項目報名不足9人時,78
錄取六名;報名46人則錄取前三名;報名3人以下(含3人)時,
則不計名次(團體項目不在此限);唯選手成績若破紀錄則頒發獎狀以資
獎勵。
()各組團體錦標以獎牌數 - 金、銀、銅牌(第一、二、三名)得數計算,
以所得金牌數最多之單位獲得冠軍錦標,次多之單位分別列為亞軍、季
軍,如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所得金牌(第一名)數相同時,以所得銀牌
(第二名)數多寡判定,餘依此類推,如仍無法判定時,則名次並列。
()為維護裁判的權威與權益,凡比賽中參賽之各單位隊職員、選手或家長
有違反運動精神及侮辱裁判、妨礙比賽進行者,則大會得終止其後所有
參賽項目,並提報全國泳協依情節輕重處罰禁賽全國性比賽最高三年以
上。
十七、 比 賽 規 則: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審定之最新游泳規則及本競賽規
程特定之規定。
十八、 訴:
(一) 比賽爭議:如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關同樣意義之註明者,以裁判之判決
為終決,不得提出抗議。有關競賽上之所發生之問題,得先口頭申訴外,
惟須依規定於該項比賽成績正式公布後30分鐘內,補具正式手續以書面
告提出申訴。比賽進行當中,各參加單位隊職員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
判。
() 合法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、教練簽名蓋章後,向大會技術委員
會正式提出,並以技術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;申訴時須附繳保證金5000
元,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理由不當,抗議無效時,則保證金沒入不予
退還,並作為全國競賽活動之用。
十九、 則:
(一) 選手若前有比賽未達參賽標準犯規罰款尚未繳納者,請於比賽前繳清,否則本會逕行取消參賽資格。
(二) 選手成績如破記錄(大會或全國)時,本會有權通知其做禁藥檢驗,並於平時作不定時檢驗。
()比賽中不接受選手臨時加項測驗成績。
()依據本會100年度參加全國性競賽選手、教練及單位團體註冊登記辦
法規定:『……教練註冊登記自93年度開始實施。每次參加本會舉辦之
全國性比賽時,註冊後選手、教練及所屬單位團體皆由本會列入輔導、考
核、追蹤。……』;以符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指示各單項協會建立資料庫
及建立資訊系。故凡參賽單位教練需依上述辦法在本會線上註冊登記,方
有資格報名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項全國性活動、競賽,擔任指導工作。
()依據93年度第一次教練聯誼會議決議:
凡參加全國性比 賽各單位()教練人數按報名選手人數配置。(詳
附表:教練人數對照表)
()此賽會作為11月份2011FINA/ARENA短水道世界盃之遴選依據。
二十、本競賽規程經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 表:
中華民國游泳協會
全國性比賽參賽單位教練人數對照表
選手數
教練數
選手數
教練數
1 5
1
43 50
89
6 10
2
51 58
910
11 16
3
59 66
1011
17 22
4
67 74
1112
23 28
5
75 82
1213
29 35
67
83 90
1314
36 42
78
91 100
14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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